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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毒源拔除!泗洪13人制毒贩毒团伙认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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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5 08: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7日,记者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市中院二审审理的宿迁市首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在泗洪县人民法院宣判,13名涉案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2012年12月,徐甲与何乙找到程某等三人,在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租一闲置厂房,购置反应釜、离心机、烘干机等设备,非法生产、销售羟亚胺。据了解,羟亚胺,属易制毒化学品,是毒品K粉的主要原料,“行内”俗称“原大哥”,外观呈现为咖啡色或乳白色粉末状固体。2008年8月国家将羟亚胺列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其生产、经营、购买、销售、使用、运输均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
  
  2013年9、10月份,程某等3人相继离开泗洪,羟亚胺生产一时处于停止状态。随后,徐甲与何乙商定,二人共同出资继续组织生产羟亚胺出售牟利。
  
  自2014年3月份起,徐甲、何乙在未经备案或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向他人非法购买含有乙醚(制造羟亚胺的原料)的医药废料约19000千克、邻氯苯基环戊酮(俗称“邻酮”,属于国家一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约3200千克等原料,雇用多年从事化工工作的顾某等三人,在租用的厂房内非法生产羟亚胺约1740千克(包括半成品羟亚胺360千克),并向他人非法出售羟亚胺1150千克。此外,徐甲、何乙分别从焦某等人处非法购买含有乙醚的医疗废料、邻酮,并非法出售羟亚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甲等13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济乙醚、邻氯苯基环戊酮及羟亚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13名涉案人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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