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社区 发表于 2018-6-6 08:47:53

泗洪一男子持气枪打鸟,结果被判刑

  2017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2支气步枪在泗洪县洪泽湖农场二分场排河处水泥路上打鸟时,被泗洪县公安局孙园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并查获。

  被查获时,被告人周某某已收获了三只斑鸠,俗称“野鸽子”。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所持有的两支枪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属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14.1焦耳/平方厘米、42.9焦耳/平方厘米,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周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来源:爱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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